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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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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2. 2.接受基地在不超過前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內容,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這表示當一塊土地被規劃為考古遺址時,基於各種因素,可以分次地將可移出的可建築容積遷移到其他土地上。這條規定可以解釋為在處理考古遺址所涉及的建築容積移轉時,可以分次進行。 2. 接受基地在不超過前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這表示當一塊土地被指定為接受基地時,可以分次地將不同送出基地的可移出容積遷移到該接受基地上,但必須在不超過前一條規定中所設定的可移入容積的範圍內進行。這個規定可以解釋為在處理接收不同送出基地的建築容積移轉時,可以分次進行,但必須遵守相關的可移入容積限制。 根據內容所提及的參考資料,並沒有直接提及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9條的詳細說明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料或範例來進一步說明該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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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9 條規定:「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接受基地在不超過前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