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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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 2.接受基地在不超過前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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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內容,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這表示當一塊土地被規劃為考古遺址時,基於各種因素,可以分次地將可移出的可建築容積遷移到其他土地上。這條規定可以解釋為在處理考古遺址所涉及的建築容積移轉時,可以分次進行。 2. 接受基地在不超過前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這表示當一塊土地被指定為接受基地時,可以分次地將不同送出基地的可移出容積遷移到該接受基地上,但必須在不超過前一條規定中所設定的可移入容積的範圍內進行。這個規定可以解釋為在處理接收不同送出基地的建築容積移轉時,可以分次進行,但必須遵守相關的可移入容積限制。 根據內容所提及的參考資料,並沒有直接提及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9條的詳細說明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料或範例來進一步說明該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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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