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8

快速跳轉
  1. 1.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應依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建築基地面積、臨接計畫道路功能與寬度、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景觀及公共安全等條件予以調整,不得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2. 2.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8條,關於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的規定如下: 1.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應根據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建築基地面積、臨接計畫道路功能與寬度、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景觀及公共安全等條件進行調整,不得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四十。 2.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的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可以相應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五十。 根據這些規定,接受基地的可移入容積必須根據多個條件進行調整,包括建築基地的面積、周邊設施、道路功能等。同時,位於整體開發地區、都市更新地區或永久性空地的接受基地,可以增加可移入容積的比例,但還是不能超過該接受基地的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五十。 作為例子,如果一塊建築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根據第8條的規定,該基地的可移入容積可以增加,但增加後仍不能超過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五十。這樣的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平衡建築容積和周邊公共設施的需求,確保城市發展的均衡與可持續性。

  • 都市更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8 條規定:「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應依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建築基地面積、臨接計畫道路功能與寬度、周邊公共設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