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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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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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7條,接受基地因基地條件限制而無法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時,可以依該辦法的規定,將未使用的容積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內的其他建築基地進行建築使用,且限制僅限一次。但如果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也可以將未使用的容積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的其他主要計畫地區。至於這項規定是否適用於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目前沒有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提供確切的答案。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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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