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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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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7條,接受基地因基地條件限制而無法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時,可以依該辦法的規定,將未使用的容積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內的其他建築基地進行建築使用,且限制僅限一次。但如果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也可以將未使用的容積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的其他主要計畫地區。至於這項規定是否適用於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目前沒有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提供確切的答案。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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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7 條規定:「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