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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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但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接受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寬度可放寬至七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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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6條,接受基地若位於都市計畫地區,則必須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八公尺以上的計畫道路。然而,根據該法規,經過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情況下,接受基地臨接計畫道路的寬度可放寬至七公尺以上。 範例: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假設一塊接受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地區,但臨接的計畫道路只有七公尺寬,經過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的審議通過後,根據該法條規定,該基地可以被接受作為容積移轉的基地。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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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