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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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可接受之建築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建築使用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 2.前項接受基地不得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及河川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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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5條規定了送出基地可移出的容積應限制在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的其他可接受建築土地上使用。然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也可以將容積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的其他主要計畫地區。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接受基地不能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和河川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2015年發佈的《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對於送出基地和接受基地的範圍和限制進行了明確規定。該辦法的目的在於保護考古遺址土地,確保其適當的使用和發展。容積移轉的規範將根據都市計畫地區和區域計畫地區來限制容積的移轉範圍,以避免對農業區、保護區和河川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的不當使用。此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將負責審議和確認容積移轉的申請,確保該移轉符合相關規定和條件。
- 都市計畫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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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