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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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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達一千平方公尺或達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者,應提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12條規定,當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達到一千平方公尺或達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二十時,需要經過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的審議通過方可進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考古遺址土地的利益,確保移入建築的容積符合相應的規定,並且經過專業的審議機構的審查。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考古遺址保護法》、《都市設計法》等相關法規及相關裁判書可以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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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12 條規定:「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達一千平方公尺或達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者,應提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