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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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造冊送請下列機關辦理: 一、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 二、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及開放民眾查詢。 三、該管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備查。
- 2.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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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1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許可容積移轉後,有以下的行動和責任: 1. 將相關資料造冊送請下列機關辦理: - 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 - 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及開放民眾查詢。 - 該管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 舉例來說,如果某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核准一宗考古遺址土地的容積移轉,依照法規的規定,該主管機關需要將相關的資料製作成冊,並送至主管建築機關進行建築管理,送至土地登記機關進行建檔及開放民眾查詢,以及送至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備查。這些資料應該被永久保存,以便日後的查詢和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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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