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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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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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2條,該辦法的主管機關分別為中央的內政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表示在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的相關事務上,中央、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擁有各自的權責。根據最新修訂的相關法規,主管機關需確保移轉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並負責確保遺址土地的適當管理和保護。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可能負責制定和修訂相關法規,而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則可能負責審核和批准具體的移轉計畫。具體的主管機關的職責和權限會根據當地的法規和條例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體的情況下,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以進一步釐清主管機關的角色和責任。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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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