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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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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為考古遺址,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考古遺址之指定、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土地建築使用。送出基地共有人以應有部分辦理者,亦同。
  2. 2.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3條分為兩項,其內容如下: 1. 第一項規定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的適用範圍及條件。在實施容積率管制的地區內,如果某土地被指定為考古遺址,除非由政府機關擔任管理機關,該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將原本可建築的基準容積一部分移轉到其他地區。如果送出基地有多個共有人,他們也可以共同辦理移轉。 2. 第二項定義了基準容積的意思,指的是根據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他相關法規所規定的容積率上限乘以土地面積所得的值。 根據最新的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資料,此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考古遺址並限制在這些地區的建築容積。如果某塊土地被指定為考古遺址,其原本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將受到限制。然而,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透過申請移轉一部分的基準容積到其他地區,以保留該塊土地的價值。這樣的移轉需要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且如果有多個共有人,他們也可以共同辦理移轉。基準容積則是根據相關法規所設定的容積率上限乘以土地面積所得的數值。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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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3 條規定:「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為考古遺址,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保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