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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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 8 條,主持人在公聽會中具有下列職權: 1. 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申請人及其他到場人。 2. 允許申請人及其他到場人發言。 3. 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申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若有妨礙公聽會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4. 若申請人無故缺席,可逕行開始、延期或結束公聽會。 5. 主持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在公聽會期日結束前決定續行公聽會。 6. 若遇到天災或其他事故無法繼續舉行公聽會,可中止公聽會。 7. 主持人可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順利進行公聽會。 在第2款中,提到主持人在決定申請人及其他到場人發言時,應注意其時間之衡平。
- 公聽會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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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