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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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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持人於公聽會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申請人及其他到場人。 二、許可申請人及其他到場人之發言。 三、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申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有妨礙公聽會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四、申請人無故缺席者,得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公聽會。 五、認為有必要時,於公聽會期日結束前,決定公聽會之續行。 六、如遇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繼續舉行公聽會時,得中止公聽會。 七、採取其他為順利進行公聽會所必要之措施。
  2. 2.主持人依前項第二款決定申請人及其他到場人之發言時,應注意其時間之衡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 8 條,主持人在公聽會中具有下列職權: 1. 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申請人及其他到場人。 2. 允許申請人及其他到場人發言。 3. 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申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若有妨礙公聽會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4. 若申請人無故缺席,可逕行開始、延期或結束公聽會。 5. 主持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在公聽會期日結束前決定續行公聽會。 6. 若遇到天災或其他事故無法繼續舉行公聽會,可中止公聽會。 7. 主持人可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順利進行公聽會。 在第2款中,提到主持人在決定申請人及其他到場人發言時,應注意其時間之衡平。

  • 公聽會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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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主持人於公聽會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申請人及其他到場人。 二、許可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