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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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因不可抗力致延期舉行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延期、續行或中止者,主管機關應於原公聽會舉行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辦理,不受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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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如果公聽會因不可抗力致延期舉行或根據前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延期、續行或中止,主管機關應在原公聽會舉行日期起算的三十日內重新辦理,並不受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參考資料: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
- 公聽會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條第四項條文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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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