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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舉行之公聽會,應邀請申請人及下列機關出席,任何人民或團體亦得出席表示意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申請使用案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三、其他相關機關。
  2. 申請人應出席公聽會說明使用許可計畫範圍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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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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