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公聽會應邀請申請人及涉及到的主管機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及其他相關機關出席。此外,申請人也應出席公聽會說明使用許可計畫的範圍及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申請人申請使用許可違反國土計畫法或其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受害的人民或公益團體可以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如果主管機關在告知後六十天內仍未執行,受害的人民或公益團體就可以對該主管機關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這是根據國土計畫法第34條第1項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