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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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 4 條,任何人民或團體在公開展覽期間及公聽會上,可以以書面形式附上個人或團體的姓名、名稱、地址等資訊,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附表一和附表二則是提供的書面格式範例。
- 公聽會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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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