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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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 3 條,主管機關在舉辦公聽會前應公開下列事項:(1)事由及依據,(2)時間及地點,(3)申請使用計畫範圍及性質,(4)公聽會進行之程序及方式,(5)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應公開之事項。同時,主管機關應在公聽會舉行七日前將上述公開事項以書面送達申請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此外,公聽會應於公開展覽開始日起四十五日內舉行。 依據較新的國土計畫法第25條,主管機關於舉辦公聽會時,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相關事項,並可透過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公告。同時,主管機關應在公聽會前七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 一個與該法規有關的範例是,假設有一個開發公司申請使用土地以建造住宅公寓。主管機關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事由、依據、時間、地點和申請使用計畫的範圍和性質。此外,主管機關應在公聽會舉行前七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提供相關的書面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公聽會名詞
- 送達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國土計畫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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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