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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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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辦理公開展覽,應於公開展覽開始七日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時間及地點,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2條,主管機關在進行公開展覽前,應於展覽開始七天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展覽的時間和地點,並且可以透過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宣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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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辦理公開展覽,應於公開展覽開始七日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時間及地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