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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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2條,主管機關在進行公開展覽前,應於展覽開始七天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展覽的時間和地點,並且可以透過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宣傳。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國土計畫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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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