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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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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得依職權變更
公聽會
之時間或地點。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變更,應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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