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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變更公聽會之時間或地點。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2.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變更,應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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