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變更公聽會之時間或地點。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 2.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變更,應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6條,主管機關有權依職權變更公聽會的時間或地點,但必須有正當的理由。如何進一步詳細地變更公聽會的時間或地點,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以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中有所規定和說明。 參考資料: 1. 國土計畫法第6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17&FLNO=6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條文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