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公聽會應作成紀錄,內容包括案由、出席者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公聽會的時間和地點、申請人提出的簡報和其他相關資料、發言人或代理人的陳述要旨和提出的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公聽會紀錄可以使用錄音、錄影等方式輔助記錄。如果未能出席公聽會,則可以提出書面意見,並將其列入公聽會紀錄中。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聽會的透明度和記錄完整性。
- 公聽會名詞
- 案由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要旨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