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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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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聽會應作成紀錄,載明下列事項,並由主持人簽名: 一、案由。 二、出席者及其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三、公聽會之時間及地點。 四、申請人所提出之公聽會簡報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其他相關資料。 六、依第四條規定提出之公聽會書面意見。
  2. 2.公聽會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3. 3.未能出席公聽會者,得提出書面意見,並列入公聽會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公聽會應作成紀錄,內容包括案由、出席者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公聽會的時間和地點、申請人提出的簡報和其他相關資料、發言人或代理人的陳述要旨和提出的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公聽會紀錄可以使用錄音、錄影等方式輔助記錄。如果未能出席公聽會,則可以提出書面意見,並將其列入公聽會紀錄中。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聽會的透明度和記錄完整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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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聽會應作成紀錄,載明下列事項,並由主持人簽名: 一、案由。 二、出席者及其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