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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3 條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於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屆滿前,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造地施工計畫範圍內海岸環境改變,申請人須重新進行調查或應變處理。 二、因政府訂定、修正相關法規或計畫,致須配合調整使用計畫內容,且使用計畫調整後不涉及土地使用強度及主要結構物位置變更。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2. 2.前項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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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填海造地施工申請展延的情形和相關規定。按照該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具體情形包括: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造地施工計畫範圍海岸環境改變,需要重新進行調查或處理;二、因政府相關法規或計畫的制定或修正,需要調整使用計畫內容,但調整後不涉及土地使用強度和主要結構物位置的變更;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形。根據第2項的規定,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年,且只能展延一次。 資料來源: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2019年修正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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