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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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填海造地施工申請展延的情形和相關規定。按照該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具體情形包括: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造地施工計畫範圍海岸環境改變,需要重新進行調查或處理;二、因政府相關法規或計畫的制定或修正,需要調整使用計畫內容,但調整後不涉及土地使用強度和主要結構物位置的變更;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形。根據第2項的規定,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年,且只能展延一次。 資料來源: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2019年修正本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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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