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4 條
- 1.主管機關為審議造地施工計畫,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審查會審議。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組成之審議會審議。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參與。
- 2.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及其他相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及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但造地施工計畫內容涉及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之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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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4條,主管機關在審議造地施工計畫時,有兩種方式可以辦理。一種方式是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審查會進行審議。另一種方式是根據填海造地法第7條第2項或第3項的規定組成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其他專家參與。 根據該條第2項,審議的進度、結果以及其他相關資訊應該廣泛地在網際網路上公開或登載於政府公報和其他適當的方法,讓大眾能夠知道。但若造地施工計畫的內容涉及法定的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所規定應該保密的事項,或者是有限制或禁止公開的,則不在這個公開範圍之內。 參考資料: 1.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00327) 2. 《填海造地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0004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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