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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審議造地施工計畫,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審查會審議。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組成之審議會審議。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參與。
  2. 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及其他相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及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但造地施工計畫內容涉及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之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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