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5 條
- 1.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由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 2.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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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5條: 1. 如果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有應補正的事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果在限期內沒有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主管機關將駁回申請。 2. 在通知限期補正的期間,不計入審議的時間。 根據這兩項規定,如果申請人的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有需要補正的事項,主管機關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在限期內,申請人需要確保完成全部的補正事項,否則申請可能會被駁回。限期補正的期間不會計入審議的時間,這就意味著申請人需要在限期內儘快補正,以免延誤申請的處理時間。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個公司在填海造地施工時申請了相關的計畫,但是主管機關在審核時發現有一些問題需要補正,比如缺少必要的資料或者補充說明。主管機關會以書面方式通知這家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補正這些問題。如果公司無法在限期內完成補正,或者只完成了部分補正,主管機關可能會駁回該公司的申請。在整個限期補正的期間,審議的時間不會計算在內,所以公司需要儘快完成補正,以確保申請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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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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