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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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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受理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案件後,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案件後,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如果有需要,主管機關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且需要通知申請人延長的原因。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建築公司申請填海造地施工計畫的審議,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案件後需要在九十日內進行審議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和相關機關。如果由於特殊情況,主管機關發現需要額外時間進行審議,可以向申請人延長審議期限,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同時需要向申請人說明延長審議期限的理由。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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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案件後,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