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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7 條

  1. 1.主管機關審議造地施工計畫,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造地工程內容應符合使用計畫。 二、依現有水深地形測量圖、基地地質分析及採用之設計條件等環境調查分析資料判定,可確認各工程項目設施及結構之安全性。 三、所採行之施工方法及順序,可確保施工及營運期間,對造地施工計畫範圍內與其周遭環境之影響及因應措施已妥予考量。
  2.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人應檢附由相關專業技師,依技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技師執業範圍辦理並實施簽證之證明文件。但由政府相關專業機關提供,並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人員為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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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7條,主管機關審議造地施工計劃應考慮以下事項: 1. 造地工程內容應符合使用計劃。主管機關在審議造地施工計劃時,需要確保計劃中的工程內容與預定的使用目的相符合。 2. 判定工程的安全性。主管機關需要根據現有的水深地形測量圖、基地地質分析以及採用的設計條件等環境調查分析資料,來確認工程項目的設施和結構是否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3. 考慮施工方法和順序對環境的影響及因應措施。主管機關需要確認所選擇的施工方法和順序是否能在施工和營運期間內,有效地降低對造地施工計劃範圍內和周遭環境的影響,並已考慮到相應的因應措施。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應附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的證明文件,證明該申請所涉及的技師執業範圍符合技師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關專業技師由政府相關專業機關提供,並且該專業機關已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的人員提供簽證,則不需要另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環境資訊法學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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