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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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其資料庫保有個人資料數量達五千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 2.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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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非公務機關在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並且資料庫中保有5000筆以上個人資料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1. 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確保使用者的身分被正確識別和保護,例如透過帳號和密碼授權的機制。 2. 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將個人資料進行隱碼處理,以避免直接顯示真實的個人資料。 3. 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確保在網際網路上傳輸的資料過程中進行加密,以保障資料的安全性。 4. 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管理和監控個人資料檔案和資料庫的存取,並確保其受到充分的保護。 5. 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針對可能的外部網路入侵進行相應的防範措施,例如防火牆和入侵偵測系統等。 6. 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監控並因應可能的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保障資料安全。 此外,根據該辦法,上述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該定期進行演練和檢討改善。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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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