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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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使用存有個人資料之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該備份資料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之。 四、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於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適當防範措施,以避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委託他人執行者,非公務機關對受託人之監督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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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4條,非公務機關在使用存有個人資料的設備或儲存媒體時,應採取以下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1. 設定使用規範:在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時,非公務機關應制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的使用規範,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2. 加密機制:針對所保有的個人資料內容,如果需要加密以確保安全,非公務機關應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使用適當的加密機制。 3. 備份保護:如果在作業過程中需要備份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應按照本法的規定對備份資料進行保護,保障其安全性。 4. 媒介物防範措施:存有個人資料的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儲存媒介物在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非公務機關應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以避免個人資料的洩漏。如果委託他人執行這些任務,非公務機關應依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受託人進行監督。 以上回答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來確保非公務機關在處理個人資料時的安全性。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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