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非公務機關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時,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有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五、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當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的權利時,非公務機關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提供聯絡窗口和聯絡方式。 2. 確認該當事人是否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者是經該當事人授權的代表。 3. 當非公務機關認為可以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的規定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時,應該附上相關的理由通知當事人。 4. 若有必要收取成本費用,應告知當事人收費的基準。 5. 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三條關於處理期限的規定。 根據相關資料來源,可以舉例來說明第二條的情況:例如,一個個人資料當事人委託律師向非公務機關提出訪問個人資料的請求,非公務機關在核實委託關係後,確認該律師可以代表該當事人行使權利。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十條但書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