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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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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2. 2.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2條,該條款共有2項。 首先,在第一項中提到,若中央主管機關根據該法第21條的規定,對非公務機關做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的命令或處分,非公務機關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該命令或處分。這表示非公務機關有責任將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國際傳輸個人資料的限制通知所屬的人員,並確保所屬人員遵循該限制。 其次,在第二項中提到,非公務機關在進行個人資料的國際傳輸時,應評估是否受制於中央主管機關的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傳輸的區域。同時,對於接收這些資料的組織,非公務機關應該監督以下事項: - 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和方式。 - 當事人行使根據本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權利時,相關事項的處理。 這表示非公務機關在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必須評估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該傳輸的限制,並通知當事人相關資訊。同時,非公務機關還有責任監督接收方對於這些資料的處理,包括處理範圍、類別、目的、期限、地區、對象和方式,以及當事人行使相關權利時的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 內政部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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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