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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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非公務機關在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此外,根據該辦法,非公務機關應該區分個人資料屬於直接蒐集還是間接蒐集,並且分別訂定相應的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同時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這些告知事宜。 例如,如果一家營建公司要蒐集直接蒐集的個人資料,根據這條規定,他們應當在蒐集時告知當事人相關的資訊,比如蒐集的目的、蒐集的方式、蒐集的內容等。而如果是間接蒐集的個人資料,則需另外制定相應的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以確保當事人能夠瞭解他們的個人資料被蒐集的情況。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非公務機關在蒐集個人資料時,能夠遵守告知義務,並且將這些告知事項具體落實到實際操作中,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與隱私被充分保護。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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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