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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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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屬本法第六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應檢視其特定目的及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其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應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二、檢視一般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其經當事人同意者,應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三、檢視一般個人資料之利用,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經當事人同意者,應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且周知所屬人員,並至少於首次行銷時,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 五、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中,檢視個人資料是否正確,有不正確時,應主動更正或補充。其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在進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特種個人資料:對於屬於法律規定的特種個人資料,人員應檢視蒐集資料的特定目的,並確保符合相關法令的要求。若獲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則還需要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的相關規定。 2. 一般個人資料的蒐集和處理:應評估蒐集和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的要求,即具有特定目的和法定要件。若獲得當事人的同意,則還需要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的相關規定。 3. 一般個人資料的利用:應評估對一般個人資料的利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要求,即在蒐集的特定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對於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則需符合第20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若獲得當事人的同意,則還需要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的相關規定。 4. 行銷利用:若將個人資料用於行銷目的,當事人表示拒絕後,人員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進行行銷,並且告知所屬人員,在首次行銷時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 5. 正確性維護:在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中,人員應檢視個人資料的正確性,如發現不正確之處,應主動進行更正或補充。若個人資料的正確性有爭議,則需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的規定處理。 全文範例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內政部,URL:<https://www.winklerpartners.com/wp-content/uploads/InnerAffairs-Non-Governmental-Institutions-Guidelines-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_20201023.doc>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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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屬本法第六條所定特種個人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