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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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公務機關依前條第一款通報者為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將通報機關、發生時間、發生種類、發生原因及摘要、損害狀況、個人資料侵害可能結果、擬採取之因應措施、擬通知當事人之時間及方式、是否於發現事故後立即通報等事項,以書面通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如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報格式如附件)。
- 2.前項所稱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指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達一千筆以上,將危及非公務機關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 3.主管機關接獲通報或主動知悉事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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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該條共包含三項內容。 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在發生重大個人資料事故後,應在發現事故後的七十二小時內,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以書面通報,並提供通報機關、發生時間、發生種類、發生原因及摘要、損害狀況、個人資料侵害可能結果、擬採取之因應措施、擬通知當事人之時間及方式、是否立即通報等相關事項的資訊。 第二項規定,所謂的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指的是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達一千筆以上,且會危及非公務機關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的情況。 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一旦接獲通報或主動知悉重大個人資料事故的發生,可以根據該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來執行監督管理措施。 根據以上的描述,可以得知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9條的內容。該條主要是針對非公務機關在發生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時,應如何進行通報並提供相關資訊。另外,該條也規定了重大個人資料事故的定義,以及主管機關在接獲通報或知悉重大事故後所能採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2. 政府資訊公開法 3. 檔案法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4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5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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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