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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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為因應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事故),應採取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個人資料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內部有關單位。 二、查明個人資料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個人資料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個人資料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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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8條,就非公務機關在保有個人資料時,應採取的應變、通報和預防機制進行規定。 根據這一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應以適當的應變措施來控制個人資料事故對當事人的損害,並且要向內部相關單位通報。當發生個人資料事故時,非公務機關應該查明情況並以適當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包括告知個人資料事故的實際情況、所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提供諮詢服務專線等相關內容。此外,該條還規定非公務機關應制定預防機制,以避免類似的個人資料事故再次發生。 這一條法規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安全,確保非公務機關在處理個人資料時能夠做好應急處理,及時通報當事人並預防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最新版)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8.pdf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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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