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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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非公務機關在保有個人資料的環境和實體設備安全方面應該採取以下措施: 1. 根據作業內容的不同,實施適當的進出管制措施。 參考資料:《行政院營建署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0 條規定,資料處理者應該實施適當的管制措施,包括設置識別和驗證機制,以確保只有授權人員能夠進入相關區域。 2. 訂定媒介物的管制方式,並檢視其保管情況。 參考資料:《行政院營建署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1 條規定,資料處理者應該定期檢查媒介物的保管情況,包括檢查媒介物是否有正確存放、是否有損壞或遺失等情況。 3. 针对不同媒介物存在的環境,建立適當的保護设备或技术。 參考資料:《行政院營建署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2 條規定,資料處理者應該根據媒介物存在的環境,例如潮濕、高溫等條件,來設置適當的保護設備或技術,以確保媒介物的安全性。 根據以上法規及其相關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要求非公務機關在保有個人資料的環境和實體設備安全方面採取相應的措施。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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