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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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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機關對保有個人資料之環境及實體設備安全,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訂定媒介物之管制方式,並檢視其保管情形。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2. 2.前項所稱環境,指第十四條所定各類設備、儲存媒體或媒介物之存放區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非公務機關在保有個人資料的環境和實體設備安全方面應該採取以下措施: 1. 根據作業內容的不同,實施適當的進出管制措施。 參考資料:《行政院營建署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0 條規定,資料處理者應該實施適當的管制措施,包括設置識別和驗證機制,以確保只有授權人員能夠進入相關區域。 2. 訂定媒介物的管制方式,並檢視其保管情況。 參考資料:《行政院營建署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1 條規定,資料處理者應該定期檢查媒介物的保管情況,包括檢查媒介物是否有正確存放、是否有損壞或遺失等情況。 3. 针对不同媒介物存在的環境,建立適當的保護设备或技术。 參考資料:《行政院營建署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2 條規定,資料處理者應該根據媒介物存在的環境,例如潮濕、高溫等條件,來設置適當的保護設備或技術,以確保媒介物的安全性。 根據以上法規及其相關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要求非公務機關在保有個人資料的環境和實體設備安全方面採取相應的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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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保有個人資料之環境及實體設備安全,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