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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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該條分為四項,以下針對每項進行釋義: 1. 非公務機關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 這項條文要求非公務機關為了確實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應該對所屬的人員採取適度的管理措施。這表示非公務機關應該有一套管理制度或政策,用來確保其人員對於個人資料的處理採取適當的方式和控制,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這可能包括對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內部規範和政策、設置資料存取權限等。 2. 前項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根據此條款,非公務機關在管理措施方面應該考慮以下事項:根據業務需求,設定不同人員的不同權限,以控制他們接觸個人資料的情況,並定期檢查權限內容的適當性和必要性。這表示非公務機關應該根據每個人的職責和工作需求,授予他們合適的權限,以確保只有授權人員才能存取和處理個人資料。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根據此條款,非公務機關應該檢視相關業務的性質,並規範與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和利用等流程有關的負責人員。這意味著非公務機關應該確定哪些業務涉及個人資料的收集、處理和利用,並指定負責人員負責監督和執行相應的程序和規範。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存有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根據此條款,非公務機關應該要求其人員妥善保管存有個人資料的媒介物,並約定相關的保管和保密義務。這表示非公務機關應該確保其人員妥善處理和保存個人資料的紙本文件、電腦檔案或其他媒介物,並簽署保密協議或文件,確定他們對於資料的保密責任和義務。 四、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根據此條款,當非公務機關的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該將其執行業務所持有的個人資料進行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這表示非公務機關應該訂立相應的程序和措施,確保在人員異動或離職時,與個人資料相關的工作能夠順利交接,並防止未授權的存取和使用個人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 《""法務部100年12月29日法資字第10016033190號函""》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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