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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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8 條,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人員進行基礎個人資料保護的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這些訓練的目的是讓人員清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的要求,了解自己的責任範圍,瞭解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作業程序,以及應遵守的相關管理措施。 舉例:非公務機關進行定期的個人資料保護宣導和教育訓練,例如舉辦內部研討會或工作坊,邀請專家或律師解說相關法令和個人資料保護的重要性,並提供相關案例和實際操作指引。在這些訓練中,員工能夠學習如何妥善處理個人資料,遵守法令要求,並保護個人資料不被濫用或外洩。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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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