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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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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8 條,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人員進行基礎個人資料保護的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這些訓練的目的是讓人員清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的要求,了解自己的責任範圍,瞭解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作業程序,以及應遵守的相關管理措施。 舉例:非公務機關進行定期的個人資料保護宣導和教育訓練,例如舉辦內部研討會或工作坊,邀請專家或律師解說相關法令和個人資料保護的重要性,並提供相關案例和實際操作指引。在這些訓練中,員工能夠學習如何妥善處理個人資料,遵守法令要求,並保護個人資料不被濫用或外洩。

  • 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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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