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 1. 非公務機關為確保個人資料安全,應根據其業務規模和特性,合理分配經營資源,設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每半年至少指派適當的人員進行一次對個人資料保護計畫和相應處理方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例子:一家營建公司擁有大量的客戶個人資料,為確保這些資料的安全,該公司根據其業務規模和特性,指定了兩名信息安全專業人員,每半年對公司的個人資料保護計畫和相應處理方法進行檢查。 2. 上述檢查結果應向非公務機關的負責人提出報告,並保存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例子:在上述例子中,該營建公司的信息安全專業人員應該將每半年的檢查報告提交給該公司的負責人,同時保存相關的檢查紀錄,這些紀錄應該至少保存五年。 3. 如果根據第一項的檢查結果,非公務機關發現個人資料保護計畫和相應處理方法不符合法令或有不符合法令的風險,該非公務機關應立即進行改善。 例子:如果在檢查過程中,該營建公司的信息安全專業人員發現公司的個人資料保護計畫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問題,該公司應當立即進行改善,確保個人資料的合法處理。
- 非名詞
- 衡酌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