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中央立法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五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最新筆記









eyg8q4tj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不屬於中央立法並規劃事項:警察局預算編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