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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縣(市)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三、關於縣(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縣(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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