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縣(市)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三、關於縣(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縣(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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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該條規定了縣(市)立法事項的範疇,包括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的實施事項、警察常年訓練的實施事項、縣(市)警察業務的實施事項、縣(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的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以及其他關於縣(市)警衛的實施事項。根據此條規定,各縣市政府有權進行相關規劃和管理,以確保警察機構的順利運作和執行警務任務。例如,縣市政府可以制定相應的條例或行政命令,規定縣市內的警務機構的設置、裁併,以及相關的業務實施事項,並負責管理縣市內的義勇警察和駐衛警察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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