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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設置。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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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該條是針對直轄市的法律事項進行了具體列舉。根據該條的內容,直轄市的警察法施行細則事項包括以下五點: 1.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設置。 2.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3.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4.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5.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 這些事項主要針對直轄市的警察機構和警察業務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和安排。例如,該條明確了對於直轄市警察機構的設置、裁併以及勤務的實施有具體的規劃和安排。另外,該條還提及了對於直轄市義勇警察和駐衛警察的組設、編練、派遣和管理等事項也有相關的規定。總體而言,該條目的是確保直轄市的警察機構和警察業務能夠按照相應的規範和程序進行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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