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本法第六條規定之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職務時,兼受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其與當地警察機關之聯繫,依左列規定: 一、保安警察依指揮監督機關首長之命令,執行特定警察業務,對當地警察機關居於輔助地位。 二、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得互請協助,關於勤務分配應會商行之。 三、保安警察協助配駐地方警察行政業務,應受當地警察機關首長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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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7條,保安警察在執行任務時,需兼受直轄市、縣(市)長的指揮監督。他們與當地警察機關的聯繫遵循以下規定: 1. 保安警察在接受指揮監督機關首長的命令下執行特定的警察業務,並處於輔助地位。 2. 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基於治安或業務需求,可以相互請求協助,並應該在勤務分配方面進行協商。 3. 保安警察在協助配駐地方警察執行行政業務時,應受當地警察機關首長的指導。 根據《警察法施行細則(修正)》,保安警察的指揮監督關係與當地警察機關的聯繫是非常重要的。保安警察在執行特定警察業務時必須遵從指揮監督機關(即直轄市、縣(市)長)的命令,並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在執行勤務時,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可以互相請求協助,並根據案情的需求進行勤務分配。此外,當保安警察協助執行地方警察的行政業務時,必須遵從當地警察機關首長的指導。 舉例來說,當保安警察在某個直轄市或縣市執行特定的警察業務時,他們必須遵從當地直轄市、縣(市)長的指揮監督。假設保安警察需要在某個地區進行治安維護任務,他們可以根據指揮監督機關的命令,與當地警察機關共同執行任務。在執行期間,保安警察需遵從當地警察機關首長的指導,確保業務的順利進行。如有需要,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可以互相協助,根據案情進行勤務分配。 參考資料: 1. 警察法施行細則 2. 警察法施行細則(修正) 3. 內政部警政署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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