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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警察局科之設置標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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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八條
所稱縣(市)政府設警局(科)者,謂以設警察局為主。如全縣(市)人口未滿四萬,警額未滿八十人,縣之鄉鎮(市)未滿八個,市之區未滿四個者,得設警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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