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警察局科之設置標準)
本法第八條所稱縣(市)政府設警局(科)者,謂以設警察局為主。如全縣(市)人口未滿四萬,警額未滿八十人,縣之鄉鎮(市)未滿八個,市之區未滿四個者,得設警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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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警察法施行细则第9条,如果一个县(市)的人口未满四万,警员数量未满八十人,且县内的乡镇(市)未满八个、市内的区未满四个,可以设立警察科。以最新资料为例,目前的警察法施行细则于2003年11月19日最后修订,因此该解释适用于此版本的施行细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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