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警察局科之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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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警察法施行细则第9条,如果一个县(市)的人口未满四万,警员数量未满八十人,且县内的乡镇(市)未满八个、市内的区未满四个,可以设立警察科。以最新资料为例,目前的警察法施行细则于2003年11月19日最后修订,因此该解释适用于此版本的施行细则。
- 第八條條文
- 所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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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