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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依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2. 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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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yufang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9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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