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1.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 2.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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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警察在依法行使職權時,擁有以下權限: 1. 發布警察命令,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法負責。 例子:內政部根據相關法令,發布指示要求警察在特定情況下執行特定任務。 2. 行使違警處分權,依照相關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例子:警察根據違法行為,進行違規處罰,如開罰單或收繳違法物品。 3. 協助偵查犯罪並執行搜索、扣押、拘提以及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執行。 例子:警察在犯罪調查中協助檢察官執行搜索、逮捕犯罪嫌疑人。 4. 行使行政執行權,依照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執行。 例子:警察根據行政法規進行執行行政命令或處理相關行政事務。 5. 使用警械,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進行使用。 例子:警察在執行任務時,使用槍械、防衛器具等器材保護自身安全。 6. 領域涉及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與警察業務有關的事項,根據警察組織法令的職掌執行。 例子:警察在執行職務時,負責監管市容整理、確認業者的營業執照等相關工作。 7. 執行其他應執行法令的事項,指與警察業務相關的其他事項。 例子: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根據特定法令,負責其他與警察業務有關的事項。 根據以上解釋,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明確規定了警察在執行職務時的權限和職責,並指示相關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持警察的工作。這些權限和職責涵蓋了警察的多個領域和層面,包括刑事調查、行政執行、保安、交通管理等。根據法規,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依法行事,並保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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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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