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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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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處理公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執行法令規定事項,應依業務職掌權責處理。 二、關於法案之草擬、修正應先送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簽請核定循序辦理。 三、對於上級機關公(發)布及函轉之法令應印送各單位查照。 四、對於主辦之各種會議,其討論事項涉及其他單位時,應通知其參加,並將會議紀錄陳後,分送有關單位。 五、教職員奉派代表學校出席其他機關召集之會議,應先請示原則,會議決議如與指示原則不符,應即席聲明保留,返校請示後,再為答復,並將會議情形簽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5 條規定了各單位在處理公務時應遵守的規定,以下為逐條釋義: 一、對於執行法令規定事項,應依業務職掌權責處理。 此項規定強調了各單位在執行法令規定事項時應根據其業務職掌的權責來處理。 二、關於法案之草擬、修正應先送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簽請核定循序辦理。 根據此項規定,關於法案的草擬和修正應先送法規委員會進行審查並獲得通過後,方可進行簽請核定和後續處理。 三、對於上級機關公(發)布及函轉之法令應印送各單位查照。 此項規定要求對於上級機關公布或函轉的法令,應印送各單位以供查照。 四、對於主辦之各種會議,其討論事項涉及其他單位時,應通知其參加,並將會議紀錄陳核後,分送有關單位。 該項規定指出當主辦的會議涉及其他單位時,應通知其參加並分送會議紀錄給相關單位,以便確認核准後的處理。 五、教職員奉派代表學校出席其他機關召集之會議,應先請示原則,會議決議如與指示原則不符,應即席聲明保留,返校請示後,再為答复,並將會議情形簽報。 根據此項規定,當教職員代表學校參加其他機關召集之會議時,應先請示學校原則,若會議決議與原則不符,應即席聲明保留,返校後再請示並提供會議情形的簽報。 參考法條: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5 條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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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5 條規定:「各單位處理公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執行法令規定事項,應依業務職掌權責處理。 二、關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