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佐班、甲乙種警員班、警長班、警士班,其課程標準如附表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七) 第 3512 至 3514 頁) 。 專科警員班教學科目及學分數由警察學校擬訂,層報內政部轉請教育部備查。
根據上述資料,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18條的內容是關於專科警員班的教學科目和學分數。該條規定專科警員班的教學科目和學分數由警察學校擬訂,並報請內政部轉請教育部備查。 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如下所示: -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18條規定了不同警員班級的課程標準。 - 附表中列出了巡佐班、甲乙種警員班、警長班和警士班的課程標準。(需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七) 第 3512 至 3514 頁) - 專科警員班的教學科目和學分數由警察學校擬訂。 - 警察學校發起的擬訂案,需要透過內政部提交給教育部進行審查。 根據上述資訊,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18條的目的是確定專科警員班的教學科目和學分數。其具體內容需要由警察學校提出,並通過內政部和教育部的審查程序。可藉由參考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七) 第 3512 至 3514 頁的附表,了解各警員班級的課程標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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