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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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官學校本科各學系,專修科暨警政研究所畢業生,經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遺失,申請發給證明書者,依教育部訂頒之「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規定,逕向該核校申請,由校填具畢業證明書,送由教育部驗印後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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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法規,中央警察大學本科各學系及警政研究所的畢業生如果遺失教育部驗印的畢業證書,可以向該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會填寫畢業證明書,送教育部驗印後再發給學生。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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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