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警察教育機關所發畢 (結) 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者,依本辦法行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11.24
廢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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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官學校本科各學系,專修科暨警政研究所畢業生,經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遺失,申請發給證明書者,依教育部訂頒之「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規定,逕向該核校申請,由校填具畢業證明書,送由教育部驗印後發給之。
中央警官學校,前警察總署、警察總隊、首都警察廳及經內政部認可現已裁徹之各省 (市) 警察教育機關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者,由內政部發給畢業證明書。
前項警察教育機關所辦短期訓練班結業學員遺失給業證書者,由內政部發給結業證明者。但中央警官學校短期講習班結業學員遺失未經內政部驗印之結業證書者,應由該校自行發給。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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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11.2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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