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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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官學校,前警察總署、警察總隊、首都警察廳及經內政部認可現已裁徹之各省 (市) 警察教育機關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者,由內政部發給畢業證明書。 前項警察教育機關所辦短期訓練班結業學員遺失給業證書者,由內政部發給結業證明者。但中央警官學校短期講習班結業學員遺失未經內政部驗印之結業證書者,應由該校自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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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中央警官學校與其他警察教育機關的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時,可以向內政部申請發給畢業證明書(內政部證明)。此外,就短期訓練班結業學員遺失給業證書的情況,內政部可以發給結業證明書。但是,如果是中央警官學校短期講習班的結業學員遺失未經內政部驗印的結業證書,則由該校自行發給結業證明書。這些規定保障了警察教育機關畢業生在遺失畢業證書時取得相關單位的證明文件。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中央警官學校的畢業生遺失了畢業證書,他可以向內政部申請發給畢業證明書,由內政部提供證明他完成了警官學校的教育訓練。另外,假如一位警察教育機關的短期訓練班結業學員遺失了給業證書,他可以向內政部申請發給結業證明書,由內政部提供證明他完成了訓練班的課程。不過,如果是中央警官學校的短期講習班結業學員遺失了未經內政部驗印的結業證書,則由學校自行提供結業證明書。 參考資料: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之「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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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