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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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第4條,該條文規定以下兩種情況: 1. 畢(結)業學員生經主管機關有案可稽:在這種情況下,當畢業學員生遺失證書時,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主管機關已有的相關資料作為證明,主管機關可以以函復的方式發給證明書。 2. 畢(結)業學員生因案件不齊無案可稽,但提供有力參考資料:這種情況下,當畢業學員生遺失證書時,如果案件資料不齊全或無法查證,但提供的其他證據資料足夠說明其畢業狀況,則主管機關可以以函復的方式發給證明書。 這些規定旨在解決畢業學員生遺失證書後無法取得證明的問題,以便他們能夠提供證明其畢業狀況的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可稽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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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