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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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申請發給畢 (結) 業證明書者,需填具申請表 (附表式) 保證書 (附表式) ,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但中央警官學校特種警察訓練班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者,須向國防部情報局申請,由該局函轉內政部發給之。 前項保證書之保證人,必須為同班期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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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第5條,申請遺失畢業證明書的人需要填寫申請表和保證書,並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然而,中央警官學校特種警察訓練班畢業生如果遺失畢業證書,則需要向國防部情報局申請,並由該局函轉內政部發給證明書。在前項保證書中,保證人必須是同一班期的同學。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中央警官學校特種警察訓練班的畢業生遺失了畢業證書,他必須向國防部情報局申請,並由該局轉發請內政部發給證明書。在申請中,他需要填寫申請表和保證書,而保證人應該是同一班期的同學。 參考資料: - 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政府憲報公報,第129卷99年4月5日修正訂正條文,第2頁。
- 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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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