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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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員)之獎懲,由提報單位層報校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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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 3 條,學生(員)的獎懲案件需要由提報單位層次進行報告,然後由校長進行核定。這意味著在學生(員)獎懲案件中,提報單位首先要提出相關報告,然後這份報告會進入校長的審核程序。校長根據這份報告來進行最終的核定,確定學生(員)的獎懲處分。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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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