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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員)之獎勵分為下列三種: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2. 同一學期累計嘉獎三次,以記功一次計算;累計記功三次,以記大功一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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