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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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對保護令所列禁止行為及遵守事項,應命當事人確實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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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保護令時,對於保護令所列的禁止行為及遵守事項,必須要求當事人確實遵行。這表示行政機關有責任監督並確保當事人遵守保護令所規定的行為限制和要求。 根據台灣行政院「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施行細則」第11條,行政機關在執行保護令期間,可以定期進行監督和檢查,以確保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禁止行為和遵守事項。如果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禁止行為或未遵守事項,行政機關可以采取適當的處理措施,例如勸導、警告或依法提出相應的法律訴訟程序。 例如,如果保護令禁止加害人接近被害人或受害人的住所或工作場所,行政機關可以在執行期間進行定期檢查,確定加害人是否遵守該禁止行為。如果發現加害人違反了保護令,行政機關可以警告加害人並提醒他遵守保護令,並可能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如起訴或申請強制執行。 因此,根據法規中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保護令時有責任確保當事人確實遵行保護令的禁止行為和遵守事項。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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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